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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逐步构建新型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根据《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局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收缴、追缴、募集以下简称征收或收取)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富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彩票收益、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
二、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区从2009年元月1日正式启动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银行代收为核心的单位开单、银行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新型非税收入管理体制。
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非税局)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帐,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按规定定期划解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应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方式。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定执收单位及受委托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按如下方式操作:
统一料理非税收入开票业务。银行在鹤城区非税收入征收大厅”设立非税收入代收款专用窗口,1区非税局在银行怀化市工行天星坪分理处设立“鹤城区非税收入征收大厅”作为非税收入集中开票网点。专门料理非税收入收款业务。
填开缴款通知书交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凭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集中开票网点开具电脑收费票据,2各乡镇、区直机关各单位从2009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鹤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不再领取非税收入票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和经区非税局核定集中汇缴的单位除外)执收非税收入时按收费项目、规范计算缴费额。银行非税收入代收款专用窗口缴纳款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电脑收费票据回执联办理相关手续。项。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建立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对非税收入项目、规范、范围及执收执罚单位基本信息库和非税收入项目库,三)积极推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依照“金财工程”建设及“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要求。实行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核销、开票到入帐、银行代收到传送信息等方面的网络化管理,全面监管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必需依照缴款人申请、执收部门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顺序操持。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四)严格非税收入减免。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
由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区非税局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需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五)严格罚没物品管理。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富、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区非税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收入必需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三、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均必需依照规定全额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管理,不准以任何名义将非税收入资金存入单位支出帐户及其他账户。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由区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收入资金性质,分别划缴国库及相关账户。
二)各类非税收入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综合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拨付必需依照年初预算及规定的审批顺序严格执行,其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
三)各种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全部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方法。
四、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分配管理
从2009年起,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对本级非税收入依照以下分配方法执行: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计划内的非税收入按70%比例实行政府集中;
二)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计划内的非税收入按60%比例实行政府集中;
三)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计划内的非税收入按30%比例实行政府集中;
四)各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剔除利息后按70%比例实行政府集中;
五)罚没收入继续实行目标考核、比例拨付办案经费的管理方法。
五、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收激励机制
一)从2009年起。
二)责任单位超收分成收入的30%可用于干部职工的奖励和福利(人平奖励最高不得超越4000元)其余局部可用于支付本单位办公经费。
三)未完成非税收入任务的责任单位。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追减该单位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指标。
六、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标准;要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公示制度,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规范及依据。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必需依照本通知规定,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或坐支。未明文取消非税收入项目、降低征收规范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上缴区财政。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征收数。非税收入完成数明显下降的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向区财政局说明具体原因,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要进行重点稽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涉及乡镇的非税收入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