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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提高乡村品位,第一条为加强乡村管理。给市民营造舒适、恬静、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乡村绿化条例》省实施〈乡村绿化条例〉方法》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乡村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搞好乡村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村规划区各单位特别是宣传、教育、广电、文化等部门应加大乡村管理宣传力度。自觉遵守乡村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城管部门管理。
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惩处、奖励。第五条对乡村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六条乡村建设必需严格规划管理。应当内容健康并坚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容貌规范,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应定期进行装修粉刷、油饰和清洗。对有损市容的建筑,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撤除。
第七条乡村的道路、供水、排污、照明、环卫、交通、人防、电力、邮电通讯、广播电视、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八条乡村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设施。坚持美观整洁。
第九条车辆进入城区。严禁带泥和将废弃物抛撒在街道上。
畜力车进入城区必需带有粪兜和清扫工具。
第十条严禁在街道两侧搭建棚架或遮阳(雨)棚等。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资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需先经城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料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乡村主干道的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必需进入地下通行。
第十二条规范广告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外和其它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悬挂及在大街小巷、公园、广场和店外等设置宣传物品。
严禁在乡村南北大街、凯旋路、步行街、前进路、东西街等主干道悬挂过街横幅。未经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商品划行归市。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学校门前摆摊设担;商业营业执照必需按城管部门划行归市的场地操持,禁止在主街道门店从事机动车维修、废品收购、水泥、石灰、建材、弹棉花、洗车等污染乡村和有碍市容的行业经营。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扩音器具进行叫卖。
第十四条严禁在乡村内放养鸡、鸭、鹅、羊、兔、猪、狗等家禽家畜。
第十五条绿化设计必需与工程建设设计同步进行。
旧城改造后绿地率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不按规划设计的不得动工。乡村新建区绿地率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占用乡村绿化用地、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严禁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乡村新建管线应当躲避树木。当乡村内树木生长影响建筑物使用或造成其他影响,确需修整时,必需经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整。
确需砍伐树木、损毁花草的必需经城管部门批准,因乡村建设施工。并按规定补植或补偿。
第十九条提高城区亮化率。合理布局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照明。做到有专人经常检查维修,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合第二十条乡村环境卫生设施须统一规划。符合环卫设施设置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乡村公厕依照乡村规划要求。并由建设、城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临街建筑工地必需按要求围栏作业、文明施工。工程土方、建筑垃圾必需依照城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及时清运和倾倒。
第二十三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对单位和从业者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城管部门挂牌,定期检查通报。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外。环境卫生管理所对城区垃圾必需做到日产日清。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严禁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严禁在街道及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枯草及冥纸。禁止在乡村街道两侧、广场及公共场所私自种植作物。
第二十六条住房、店面不得将杂物和污水倒往人行道和街面。
第二十七条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不得逾越晚上12时。禁止在乡村主干道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乡村街道丢撒冥纸。
第二十八条工厂、医院和学校等单位的有害、有毒废弃物。严禁任意排放、倾倒。
第四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乡村交通行驶秩序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交通状况设置停车场。
县城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平安、疏通的情况下规划停车泊位,城区道路范围内。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车辆须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
鼓励沿街有停车条件的单位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第三十条乡村交通客运实行公交优先。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区指定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乘客。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需符合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城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排水设施的管理。
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等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确因建设需要。应事先报经城管部门批准,并设置平安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三十三条城区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供水、排水设施必需相互配套。
第三十四条城区道路及两旁破路施工。架设电杆、维修道路和沟渠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需经城管部门批准,并料理有关手续,维护道路完好和维持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遇紧急抢险情况,可先施工,后报批。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富。对有损照明设施行为的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撤除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由城管部门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当。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撤除或者变卦其用途,属批准后占用损坏的由城管部门监督修复。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