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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人大常委会任命前的审核工作是实现人事任免权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笔者认为,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做好人大任命干部任前审核工作必需努力把好以下五个关口。
对“一府两院”有提请才启动任前审核工作,一是把好审核时机关。即把握“三个时间点”一是提起议案的时间点。政府行政首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出人事任命议案,才启动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工作。二是主任会议审议时间点,任命议案在上报常委会审议之前,须上报主任会议进行审议,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在会上介绍提名人情况。三是常委会议时间点,严格遵守资料的报送须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0至15日前这一时间界限。
内容是否真实,二是把好审核内容关。即审核“三个真实性”一是审核资料内容的真实性。顺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不实、涂改、造假等现象;二是审核资质的真实性,审核明细分类,看能否完整反映干部生长的历史轨迹。特别注重审核干部职务任免的连续性、否具备公务员身份,有无相关材料,否具备提拔的相应资质,特别是对于检察院及法院相关任命人员的审核,否符合《检察官法》及《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否取得统一司法考试资格,必需检查原件。三是审核顺序的真实性,审核时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审核决策,形成初审意见,不搞“一言堂”
一府两院”由政府首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三是把好审核顺序关。即审核提请顺序的二个合法性”一是提请主体的合法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分别相应由常委会主任、主任会议提名。二是任命对象的合法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对象有哪些,严格审核是否在法律规定的任命对象范围内,对于因机构出现调整变化的严格对照法律进行,切勿出现超法律规定的任命。
对于任命资料缺少重要原始依据资料、重要资料涂改、资料虚假或重要问题情况不明等,四是把好审核问题处置关。即审核完毕后的三种处理结果”一是更正纠正或补充。影响干部任用资格、条件的要求提请机关更正纠正或补充。二是暂缓提交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上多数成员对提名人选有不同意意见时,暂缓提交常委会审议。三是暂不提请表决,常委会审议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对于人事任命的各种资料,审核时要认真校对,字斟句酌,简历时间的前后衔接,职务的规范性等等。二是工作失密,人事任命资料是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个人经历、学历、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励奖励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真实反映,五是把好审核责任关。即审核责任的十六字方针”一是审核仔细。必需做到失密,不外泄。三是坚持原则,审核时,严格坚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任命规定进行,对于不符合任命资质的不具任命条件的坚决退回不予受理;四是问责追究,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根据所出现的问题环节与情节的轻重,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