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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为提高全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发〔2010〕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必需严格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健全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确保煤炭平安生产。
一)严格证照及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必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平安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并经过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审查批复。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手续不齐备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二)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需依照有关规定。并每季度组织企业员工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把平安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各岗位人员。
三)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必需提足平安费用用于平安生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0元提取,低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6元提取。平安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2011年底前所有矿井全部装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底前所有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四)认真开展平安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落实平安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重大平安隐患必需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瓦斯隐患排查要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治理,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进一步强化平安基础管理工作。一是煤矿企业必需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认真依照《煤矿平安质量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达标工作。2012年底前考评得分低于省煤矿平安质量规范化70分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基建、技改矿井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三是要配齐矿级有关管理人员,建立以平安矿长为核心的平安生产指挥系统、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管理体系、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同时,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严禁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设备、资料下井。四是所有煤矿企业必需由县市或乡镇政府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煤矿有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驻矿督察员。驻矿督察员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管理,并制定驻矿督察员具体管理方法。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平安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需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煤矿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是煤矿企业要加强全员培训工作。煤矿企业必需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平安技术培训,每半年必需培训一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招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煤矿企业矿长、副矿长必需达到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水平以上。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委托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培训工作,加快培养煤矿井下采掘、机电、通风、平安、职业健康等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二、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现场管理。
督促煤矿企业强化作业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落实平安措施,规范生产行为。
一)强化领导带班制度和井下作业管理。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必需配备矿长、技术矿长、生产矿长、平安矿长、机电矿长等煤矿领导。并报县市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备案。煤矿井下有工人作业时必需有煤矿领导带班,煤矿领导必需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强化井下劳动定员工作管理。煤矿企业必需严格依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3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越40人,6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越60人,9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越90人。
二)强化矿井通风和瓦斯管理。矿井必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掘进工作面实现局部通风机通风;每10天组织一次全矿井测风。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制度,坚持实行巡检和跟班检查,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测日报表必需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每月10日前报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瓦斯监控系统要运行可靠,传感器数量、种类、设置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校正和维护。9万吨及以上矿井井下传感器数量不得少于12个,光学瓦检仪不得少于8台;6万吨及以下矿井井下传感器数量不得少于8个,光学瓦检仪不得少于6台。井下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每人必需配备1台电子报警瓦检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需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三)强化矿井采掘和顶板管理。2012年底前。同时采用刮板运输机运输,采高大于0.8米的采煤工作面必需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掘进工作面必需采用光面爆破工艺,使用扒矸机、电动装岩机装矸,采用锚网喷等支护方式。
四)强化提升运输平安管理。矿井主斜井运输必需使用主提升绞车。垂高超过50米的斜井必需采用吊挂人车等机械运输方式运送人员。
五)强化水害防治平安管理。煤矿企业必需依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认真开展防治水害工作。所有煤矿企业必需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六)强化矿井建设项目平安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含整合技改扩能项目)必需经煤监局审批平安设施设计、省经信委或委托给州经信委审批开采设计方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变化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在建设区域边建设边采煤或不按设计组织施工、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准申请改扩建,也不准通过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必需加强对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协调解决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年度述职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煤矿平安生产大检查。
一)各级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煤矿监督职责。依法规范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平安生产工作。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置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矿生产平安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指导、服务与行业管理。要把煤矿企业的平安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对违规生产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顺序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煤矿企业的煤炭资源进行监控。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煤矿炸药、雷管的供应、运输、贮存、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煤矿企业井下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奖励力度。煤矿企业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2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6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或较大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1年,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现非法煤矿的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办或者参与开办煤矿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并由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执行。发生重大、重特大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由所在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或平安质量规范化达到州级及以上标准的煤矿,可优先批准复工、优先料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手续、优先推荐评先表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