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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各委、办、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切实提高利用外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为构建规范、高效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更好地发挥外来投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桥头堡”建设推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发〔2010〕103号)和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对我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新要求
一)充分认识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和委、政府的布置要求上来,把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作为事关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抢抓发展机遇,改善发展环境,努力营造大招商的良好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取得大招商的实际效果。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围绕“调优一产、调强二产、调快三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工作方针,坚持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与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投资促进政策,简化外商投资审批顺序,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外来投资结构,促进外来投资方式多样化,全面提高促进外来投资的工作水平。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引进外实际到位资金80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力争8000万美元。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工作取得新进展,原材料深加工,新材料开发、产业链延伸、生物产业开发、第三产业发展等方面有较大突破。
二、进一步明确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重点目标和领域
四)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区域。引进外资方面。要瞄准“长三角”和“泛珠三角”和“京津冀”区域,重视川渝和昆明地区,促进内生产资源整合。各县市要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招商引资重点目标区域,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搞好项目对接,坚持不懈地做好外来投资促进工作。
五)重点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根据各地产业发展需要。有效运用招商资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华商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境内外跨国公司、中央大型企业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要充分利用我区位、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交通等优势,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各类园区要充分利用自身开发条件和比较优势,引导战略投资者进入园区设立制造中心和生产加工基地。
六)进一步扩大外来投资领域。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能源、烟草配套、矿产品精深加工、生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等我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的项目开发;鼓励和引导外来投资者进入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和金融、安全、信息、中介、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外来投资者以参股、控股、收购和BOTTOTBT等多种方式参与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在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完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体系
七)进一步完善“政府作主导、企业为主体、部门相协作”工作体系。企业和项目单位是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其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战略规划、资源配置、产业导向、政策支持、协调服务以及环境改善上。组织和参与招商引资活动中,必需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部门间的联动,合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八)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落地衔接平台。各类园区要把招商引资和衔接外来投资企业(项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将引入优强企业和配套企业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中心工作。要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和开发机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吸引东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依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与我共建开发区,鼓励大企业集团和战略投资者作为开发主体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以园招商、以商建园,把各类园区打造成为招商引资的重要阵地和外来投资项目落地的重要平台。
九)建设特色产业战略投资合作平台。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抓紧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基地。把优势资源整合给有实力的投资者,引进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突出的大项目及国内外行业领先和知名企业,力争形成全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先产业发展都有大企业、大集团为主导的运营格局。内重点企业要把引进战略投资者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主动吸引国内外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的战略合作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改组、重组,做优做强内重点企业。
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招商网络平台。精心谋划和组织招商引资重大活动。与其建立广泛联系。有计划、有方法地邀请上述机构访,充分利用相关渠道办好在各地开展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招商活动,建立持久的合作关系。北京、上海、重庆、广和深圳等大城市,以省、政府驻当地办事处为依托,强化招商引资联络工作,结识客商,推介项目。
十一)建立全统一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由级招商部门牵头。加大力度,宣传我吸引外来资金的发展战略,介绍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建设好全外来投资客商信息库、招商项目库和外来投资企业库。各县市招商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参与,从全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及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动身,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项目进行招商。
十二)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平台。
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政府适时召集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及项目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建立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推进联动机制和协调会议制度。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由级相关部门成立推进小组。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
由政府相关领导牵头成立项目推进小组,建立重大项目级领导挂钩推进制度。对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亿元以上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
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通过跟踪服务与督办,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不定期召开由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及相关企业参与的联席会议。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资率、开工投产率和节约用地率。
十三)建立异地商会发展平台。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正当权利、促进外来投资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商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做好在商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商会企业会员与县市招商项目对接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商会以商招商的积极作用。要鼓励支持我驻外办事处和企业在重点省(区、市)建立商会。
十四)建设红河综合保税区平台。红河作为省对外开放的前沿。着力打造面向东盟市场的前沿桥头堡。促进以口岸、物流、加工三大功能为主的支撑桥头堡的重要载体建设,积极吸引外来投资企业来投资兴业。
四、完善外来投资促进政策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支持力度。
级财政每年布置100万元专项资金,从今年开始。作为外来投资促进专项工作经费。各县市政府要视财力和投资促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资金。
由衔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鼓励类产业来投资的企业,实行按投资者贡献给予奖励。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重要外来投资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外来投资企业。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的前提下,衔接地政府可视情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规范可以上浮10%对列入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外来投资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
对入驻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和产业导向,自今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效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由园区财政给予奖励或补助。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入驻县市各类园区。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或补助,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或补助。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来投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争取通过直贷等方式,直接向金融机构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贷款;对外来投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外来投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境内外守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外金融机构来我依法、依规设立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组建担保机构,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外来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及社会资本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担保;鼓励金融适当简化对融资担保机构所担保业务的贷款审批流程。
十八)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列入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符合供地政策的条件下,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对属于产业集群龙头的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全范围内统一平衡调配,优先供地。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我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规范》70%执行。
加快审批外来投资重大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手续,建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依照规模优先和质量优先的原则。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3000万元以上外来投资项目,优先进行用地预审,优先提供用地。
十九)改善交通运输服务。将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列入铁路、公路运输重点保证名单。建立“直通车”申报制度,可直报级有关部门,优先予以配置。
二十)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对外来投资企业在料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平安等手续时提供便利。依照“非禁即入”原则。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名法人投资设立1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备的工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税务登记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一)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要提高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额度上限。简化审批顺序,增强审批透明度。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规定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均在内完成核准。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依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平安评价等费用,严格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规范按最低限收费。
五、加强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全力抓。根据全利用外来投资工作实际,将红河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红河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外来投资促进政策,协调解决外来投资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商局,负责全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县市政府也要调整空虚相应的外来投资协调服务机构。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会议,总结成果,推广经验,安排布置工作。
二十三)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红河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各县市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级财政每年布置1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对各县市和级有关部门的奖励。
二十四)加强招商引资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市要把事业心强、有开拓和奉献精神、熟悉经济、解政策、精通外语的干部。积极选派年轻干部到国内招商引资先进地区挂职锻炼,不时提高招商引资队伍的综合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通过专门的招商公司,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五)营造吸引外来投资良好环境。围绕降低投资者守业利息和营运成本。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范围的外来投资者权益都要依法保护,凡是按惯例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都要全力解决,确保实际利用外来投资有较大幅度增长。要营造公平、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外来投资“一窗式办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认真贯彻落实《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认真对待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依法及时调处投诉案件和纠纷,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塑造创新、诚信、开放、开明的招商引资新形象。要善于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外地发展优势、特点,鼓励海内外客商来我投资兴业。
二十六)赋予县市政府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投资方在土地使用、企业注册、货物通关、地方税费、财政以及要素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十七)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并报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八)本《意见》由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