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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乡村小型水利项目管理体系创新的执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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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乡村小型水利项目管理体系创新的执行建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发〔2009〕87号)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源工程建设推进水利发展的意见》政发〔2010〕52号)精神。尽快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证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平安运行为前提,明确所有权,出让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强化管理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逐步实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监督管理权与运行经营权分开,以存量带增量,以卖促建,以租促管,以让促活,以水养水,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不时强化水利基础地位,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全农业农村经济继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平安运行得到保证,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今年底全面完成全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谁受益、谁负担”正确处置好责、权、利的关系。责权一致、有机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正确处置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实行民主决策,尊重民意、维护权益。改革过程中要广泛征询农民意见。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置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正确处置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和改革的关系。政府扶持、民办公助。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

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发展、继续利用。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平安,正确处置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一)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

二)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其改革效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之一。符合以上改革范围的新建、建工程要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进行改革。

农垦和农场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进行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要依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户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局部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

4.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依照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局部所形成的资产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分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二)转换运行机制

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分类明晰的基础上。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

2.租赁。通过招标的方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出售局部或全部股份,由3个或3个以上股东依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卖。依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顺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依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对工程进行委托管理的时限为5年。

三)明确管理责任

不允许单独拍卖水库工程、灌区工程附属的水电站。对山塘、水库进行水面承包、租赁时,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平安运行和水利工程原有的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必需把工程安全、工程管护、工程灌溉、供水和水费征收等条款进行严格约定,并按工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已经承包、租赁但尚未完善合同的必需补充协议,如承包、租赁方不同意补充协议,水行政部门将依法收回承包、租赁的山塘、水库,确保工程的平安和原有灌溉效益的发挥。

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认真整改完善,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平安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意见》精神。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证工程平安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都必需保证水利工程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平安运行,不论采取何种改革形式。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平安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域辖区内凡申请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必需将工程的建设方案与管理运行方案同步审定,明确国家(或投资方)集体、群众各方责任、权利、义务,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管理机构和运行经费来源之后,方可列入各级财政补助项目。对管理体制不落实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扶持;管理制度和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和投入使用。

四、改革的方法方法

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一次启动、分步实施,根据实际。今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市要依照时间布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发〔2009〕87号)和本实施意见,切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和方法步骤,严格工作措施,抓紧推进改革。改革应遵循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发证建档、统计信息等三个基本顺序方法:

制定方案。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调查摸底。各县市须及时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动员;制定当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改革形式和内容,制定出台各自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水利局备案。

签订合同。受益范围内,公开实施。公开、公示改革实施方案;实行公开招标,严格进行竞标投标;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制定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确权发证。

对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发证建档、统计信息。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基础上。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及时对改革信息、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建档,并报水利局备案。

五、改革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加强对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政府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水利局为牵头单位,联席单位成员包括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民政局、烟草专卖局、政府研究室,负责审定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协调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班子,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各县市要把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给予布置,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如期完成。级也将安排一定工作经费实行以奖代补。

二)广泛宣传。不时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和措施方案,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地好典型、好经验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验收。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水务)等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级组织验收。水利局牵头负责级验收工作,验收评分方法及验收时间安排由水利局提出并报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实行。为充分调动各县市改革积极性,确保改革稳步推进,人民政府将依照时间要求,结合开展级验收,以“以奖代补”形式对各县市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对按时按质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市给予奖励,并优先安排下年水利工程投资;对没有按时完成改革任务或改革验收不达标的县市,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暂缓安排下年水利工程投资。

四)确定水价。合理确定改革后的工程供水水价,依法做好水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小型水利工程的农业水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乡镇供水和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利息费用测算,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政府批复的水价,做好水费收取工作,并定期向用水者公布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

五)加强管理。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方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