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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进一步做好全市的渔业平安生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9〕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9〕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平安第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平安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渔业平安生产管理与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时提高从业人员平安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平安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平安生产事故,切实保证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促进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要求建立相应渔业平安生产监控系统,十二五”期末。提升渔业平安监管水平。将军石国家级中心渔港配备港口平安监控设备,实施渔船动态监控管理,提高渔船检验、检测能力。加强船员培训教育,使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以有效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一五”末有所下降。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平安生产监管和支撑保证体系,渔业平安监管、防灾减灾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高,实现渔业平安生产状况平稳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渔业平安设施和装备建设
1.加强渔港平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力争早日启动浮渡河口防台渔港和谢屯打连岛渔港建设,进一步完善永宁大西山、仙浴湾望海渔港基础设施。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突出避风防灾功能,完善港口监控、消防、照明、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备设施,提高平安保证能力。
2.提高渔船修造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质认定制度。依法取缔无资质修造船厂和沙滩造船厂。加强渔船及船用产品、平安设备的检验检测,提高渔船修造质量。加强老旧渔船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规范渔船买卖行为,严格船舶登记制度,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平安隐患的渔船从事海上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3.完善渔业平安通信网络建设。依托市渔业平安生产信息指挥系统。配合上级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渔业平安通信网。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督促转港渔船、远洋渔船和涉外渔船逐步配备卫星通讯终端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备,为平安信息播发与接收、遇险报警、抢险救助指挥提供通信保证。
4.改进渔业平安技术装备。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
(二)加强渔业平安管理与监督
1.落实渔业平安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建立健全各项平安管理制度。规范生产操作规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定额作业制度,严禁各类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和超风级、超航区、超载等冒险作业。渔船作业要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都要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加强值班瞭望,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2.强化平安监督检查。完善渔业平安生产监管体系。依照船籍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转港生产渔船和人船不同籍渔船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渔船转籍工作进度,加强与转港渔船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协助管理。渔港监督执法人员要进驻渔港,监管阵地前移,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以渔业生产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强平安隐患排查,开展渔业平安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清理和严厉打击“三无”渔船。
3.加强涉外渔业平安管理。教育、引导渔业企业、渔船船东、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入渔国管理规定。强化源头监管,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船舶检验、平安通信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涉外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船长、船东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安教育,保证渔民生命财富平安,将制止越界捕捞转变为渔民的自觉行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和监管检查,严肃查处渔船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的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涉外渔业事件应急反应机制,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坚决制止非法越界捕捞。
4.强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加强渔业平安生产职业培训。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平安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平安素质。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制度。
(三)提高渔业平安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1.加强渔业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要及时、准确通报渔业乡镇,并通过有效通信手段传送给渔区和渔民,共同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送工作。
2.完善渔业平安应急预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渔业乡镇政府、渔业企业要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细化渔船防台风、防风暴潮、防海冰、抢险救助等各类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3.加强渔业救助能力建设。依托海事部门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平安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船(艇)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积极组织渔政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域作业要指定带队船只,鼓励和支持渔船之间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三、保证措施
(一)健全完善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渔业平安经费保证机制。组织编制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市政府将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平安投入机制。
2.建立健全渔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渔业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实现渔业平安生产的规范化管理。
3.推进渔业平安生产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平安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平安生产上的应用。大力开展渔业平安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平安科研和管理人才。
4.完善渔业平安风险保证机制。充分发挥平安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平安生产风险的保证作用。逐步扩大购买财富平安范围。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负工作,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依据渔业船舶互助安全、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方法的要求,建立政策性渔业平安补贴制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
1.全面贯彻落实渔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渔业平安生产纳入政府平安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平安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渔业平安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市、乡、村基层渔业平安生产监管责任,实行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渔船船东、船长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落实渔业平安管理措施,提高平安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建立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渔政、渔监、船检、公安边防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以国家专业救助力量为主、渔业救助力量为辅、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渔业平安事故救助联动机制,并妥善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平安生产和防灾减灾的管理机制。
3.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平安生产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到港、船、村、户,提高全体渔民的平安生产意识。积极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港”平安渔村”创建活动,营造良好氛围,为我市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平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