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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整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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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整理通告

一、整理范围

自年至年,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整理规范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五)规范性文件局部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六)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要予以修改。

三、实施方法

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一)自查整理阶段各县区对本级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自行整理。市直各部门自行的规范性文件对照整理规范,进行整理。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将涉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规范文件提出需要保存、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核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提出的保存、修改、废止建议,认真研究审核,并提出保留、废止或修改意见。

(三)审定公布阶段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整理情况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将保管及废止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四、整理工作要求

此次规范性文件整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做好此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整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开展整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整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布置;明确整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进行整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整理意见,防止整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整理工作的质量。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细清严查,分类处置,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