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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养老保障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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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养老保障有关问题通知

为妥善解决我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府厅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我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允许2009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照现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按府厅发〔〕29号文已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改办

本人自愿,可按府厅发〔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改办参保缴费。改办时,填写《已按府厅发号文参保的超龄人员改办参保办法申请表》(见附件),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扣除参保时已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足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办理改办手续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年及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补缴后,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1980年12月31日前上山下乡插队时间、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9月30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规定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改办

本人自愿,可参照前款规定改办参保。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改领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二、调整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待遇政策

(一)调整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按照府厅发号文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从年开始,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府厅发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关于“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水平的60%执行”的规定。

(二)调整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政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照府厅发号文参保后死亡的,执行全省统一的丧葬抚恤金政策。不再执行府厅发文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关于“丧葬抚恤费标准参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的60%执行”的规定。

三、本《补充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