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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我市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更好地帮助困难群众及贫困家庭儿童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字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基础上,对我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医疗救助
1、城镇“三无”人员因病在本市、乡(镇)两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三无”人员证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可免交医疗用,其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各定点医疗机构与相关单位结算垫付资金时,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不足部分再凭有关资料复印件(三无”人员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并加盖报销部门公章到市民政局报销;
2、城乡低保全额享受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相关单位报销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比例提高至60%;
3、其他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参战参试人员)、精减退职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相关单位报销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比例提高至50%;
4、住院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提高至30000元。
二、“低保边缘户”大病医疗救助
“低保边缘户”大病救助比例提高至40%,救助最高限额提高至20000元。
三、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本市户籍的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
2、患有规定病种内的重大疾病;
3、经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患者属于本市低收入家庭。属城乡低保家庭儿童或“三院”供养孤儿的,优先予以救助。
(二)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血友病;
3、尿毒症(肾衰竭);
4、脑瘫;
5、经市政府研究认定应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三)救助标准
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比例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5000元。
(四)救助方式
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再予以医疗救助;若仍有较大缺口的,民政部门应及时启动“青苗关爱工程”,通过慈善基金给予慈善援助。
四、门诊大病(慢性病)医疗救助
享受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因大病(慢性病)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其个人自负部分按4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