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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家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增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与利用企业发展的信心,进一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做大做强我市再生资源产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经营生产的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企业。
第二条及时做好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财政部门要优化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相关规定,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退税。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条支持企业资金周转。为减少占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因上报审批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金融机构要按照企业的可退税额度给予融资。
第五条对于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由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按退税额度融资的计息部分对企业予以贴息。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缴纳税款除上缴中央、省级财政以外,本市财政所得部分(含附加基金),全额补助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违规收费和摊派费用。
第八条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纳税大户企业,根据“一企一策”原则,由市财政局负责制订财政奖励政策,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鼓励大型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单独设立回收公司,支持其他废旧物资利用企业联合设立回收公司。工商局、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废旧物资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