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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综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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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综治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道、乡道、村道(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畅通,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内的县道、乡道、村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县道是指连接县城与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干线公路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政府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与乡之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乡道的连接行政村和主要居民点,主要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实施考核。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道养护应实行经常性养护,养护生产逐步实行招投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养护管理并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养护,重要乡道应实行经常性养护;乡道养护可实行委托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护路公约,并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及其责任。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渠道,实行“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省拨付的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各级部门拨付用于农村公路水毁工程的资金;

(四)通过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沿线荒山、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六)沿线受益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制定年度计划后,实行分级管理。县道养护管理资金由交通部门安排和管理;乡道养护管理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和管理;村道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和管理;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帐务公开,乡(镇)政府、村民、社会监督使用。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交通内部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重点项目抽查审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县道、乡道养护施工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积极推行养护、中修招标制度,建立承包养护、合同养护等制度,推进养护模式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为农村公路养护地材供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保证受损公路尽快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考核评定按照部、省颁发的有关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照《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任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县道、乡道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完整、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需要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四级及其以下农村公路禁止行驶超限运输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及其以上县道、乡道上行驶的,必须按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加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县道在平原地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山区不少于5米,临江、临河路段不少于3米;乡道、村道在平原地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山区不少于3米,临江、临河路段不少于2米。

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构筑物,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完成责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责任目标好的单位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对工作不负责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