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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分析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原因,评估各级基层党政组织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在维稳信访工作中责任落实情况,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发生下列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应进行责任评估:
(一)群体性纠纷;
(二)群体性拦车、堵路、冲击党政机关和公共性单位事件;
(三)“民转刑”案件;
(四)危害性较大的赴京、赴省集体(10人以上,含10人)上访事件;
(五)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期间赴省进京访和较大规模(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赴市、区非正常集体访事件;
(六)非正常上访劝返后,仍然多次(2次以上,含2次)越级上访的;
(七)20人以上(含20人)赴省委省政府堵门的集体上访或打横幅、静坐、拦截领导工作车辆的单个闹访、缠访等赣办字[2007]22号文件第二条列举的异常上访情况;
(八)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责任评估的其他事(案)件。
第三条评估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将本辖区内发生的上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基本情况书面报区维稳办、区安监局、区信访局,由区维稳办、区安监局、区信访局及时提出责任评估建议;
(二)区综治委根据区维稳办、区安监局、区信访局提出的责任评估建议,成立由在事发责任单位持点的县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区领导)为组长,抽调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维稳、信访、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评估组,对案(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维稳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作出责任评估结论,并提出责任查究建议;
(三)区综治委召开五部委(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议调查报告、评估结论和查究建议,作出责任评估、责任查究决定,报经区委常委会同意后,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评估重点
(一)信息预警责任评估。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事先未及时发现、掌握和报送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分管领导要向区综治委作出说明。
(二)源头治理责任评估。对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擅自作出有关规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因干部作风不实,以权谋私,引发群众不满等情况导致出现重大不稳定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或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区委、区政府当面作出说明;对因区级有关机构组织和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甚至违背党纪国法而引发的非正常事件,追究相关机构组织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调处化解责任评估。对调处不力或超前防范工作不到位,造成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向区委、区政府作出说明。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同一事由发生两次群体性事件的单位,给予其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采取措施制止,造成事态扩大的,给予黄牌警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向区委、区政府当面作说明。
第五条评估结果运用
(一)一年内,同一单位受过一次责任评估且经评估后,认定应当承担相应(或相当)责任的,由区综治委给予该单位综治工作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受过两次责任评估且经评估后,认定应当承担相应(或相当)责任的,由区综治委给予该单位综治工作作出黄牌警告决定;发生重大问题被上级综治委查究的,直接给予综治工作黄牌警告。
(二)一年内,同一单位受过三次责任评估且经评估后,认定应当承担相应(或相当)责任或在责任评估中受过两次黄牌警告的,由区综治委对该单位综治工作进行一票否决。
(三)被综治工作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部门、单位,当年一律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责任人在综治工作受处罚期间,取消评先受奖、晋级晋职资格,分管责任人在下年度应作岗位调整。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其政绩全部纳入党政干部管理范畴,并对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组织、人事劳动等相关部门给予就地免职、降职(级)或撤职等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工作原则,系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责任人为该单位分管被责任评估的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被责任评估的具体工作经办人。
第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区综治委等五部委(局)《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制查究的实施办法》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