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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兵役登记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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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兵役登记工作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认真做好平时的准备、保证新兵质量的一系列重要工作指示,进一步强化征兵准备意识,增强征兵准备的有效性,确保今冬我乡征兵任务圆满完成,现就认真做好兵役登记、《兵役证》办理、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兵役登记

1、登记时间:从8月20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

2、登记对象:今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男性公民;年满17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技校生、大中专毕业生,本人也可自愿进行登记。

3、登记方法:对已进行过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主要是进行核对,根据情况、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或办理注销、消除登记手续,对未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要依法办理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预征对象。

4、登记内容:一是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二是摸清适龄男性公民的人数、政治、文化和身体状况,填写《兵役登记表》;三是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预征对象;四是发放《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二、《兵役证》办理、使用、管理

1、办理

《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统一印制、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各乡镇(办)人武部在区征兵办的安排下,根据本单位选定的预征对象的人数,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发证对象为当年进行兵役登记的人员。

2、使用

《兵役证》是证明持证人的服兵役、心义务的有效证件。预证人民到体格检查站参加征兵体检时,必须携带并出示《兵役证》。持证人在参加军事训练、接受政治教育,执行军事勤务以及履行其他兵役义务时应随身携带。

3、管理

持证人超过35岁或退出民兵预备役组织后,由基层人武部及时收回其证件,上缴区人民政府征兵办销毁,严禁个人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丢失和损坏,遗失或损坏证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审发机关,确需补发或更换的逐级清领,由发证机关审核办理,原证编号同时作废。

三、几点要求

1、扎实抓好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适时举办各种宣传媒体,大力酝酿宣染氛围,讲解征兵政策规定,增强广大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意识,为做好兵员动员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认真搞好摸底登记

一是对适龄青年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外出去向、现实表现及家庭成员等情况摸清;二是要一个不漏地进行登记,登记方式可以自登或代登,确保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3、逐级优选预征对象

按照村推荐、乡初定、区审批的方法,选定预征对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优选原则,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全面衡量,择优推荐,切实把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挑选出来,优先确定为预征对象。

4、加强预征对象管理

要采取跟踪管理措施,加强对象的跟踪管理教育、了解掌握预征对象身体和现实表现等变化情况,发现不合格人员及时调整,确保思想、行为不失控、提高兵员的纯洁性。

5、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登记工作,不能掉以轻心、马虎了事、单位负责人要重点抓,把此次兵役登记作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摆在日常事务工作中,凡是经调查漏登、错登现象,将在会议上通报,并与年终工作考评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