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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慈善总会关于年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及活动内容
1、主题:慈善一日捐,济困送温暖。
2、活动内容:按照《捐赠法》的要求,动员企事业单位捐献平均一日的利润;动员机关干部职工和工资收入者捐献平均一日的工资;动员城市居民奉献一份爱心,捐款捐物均可。城市低保户和农民不动员参与捐赠。
二、时间安排
整个活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10月1日—31日)。召开全区动员大会,各乡镇(办)、各系统层层动员,大力宣传“慈善一日捐”的目的、意义;宣传社会各界对“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反响;宣传“慈善一日捐”活动典型及受助家庭渡过难关、走出困境的生动事例。
第二阶段:组织捐赠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乡镇(办)、各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募捐,办理有关捐赠手续。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年1月1日—2月31日)。汇总“慈善一日捐”活动情况及捐赠款物,向社会公布捐款单位及个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捐赠和表彰办法
1、设立捐赠点。区捐赠点设在区民政局,接受区直机关、驻区部队、区属企事业单位、乡镇(办)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城区居民可以就近到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捐赠,所有款物汇总后,逐级上交到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上交市慈善总会。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2、表彰奖励先进。《年“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捐赠表彰奖励办法:凡参加“慈善一日捐”活动捐款捐物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在闻媒体和《慈善工作简报》上给予宣传报导,颁发捐赠证书,并记入功德薄。凡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担任慈善总会永久名誉会长;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担任市慈善总会永久名誉副会长;捐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担任市慈善总会永久常务理事;单位捐款10万元以上,个人捐款5万元以上的,可授予市慈善总会创始人及永久理事;单位捐款5万元以上的,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的,可以担任市慈善总会理事;凡在“慈善一日捐”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吸纳为市慈善总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活动结束后,将进行评选,表彰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领导颁发荣誉奖牌和证书。市慈善总会将在日报、广播电视报、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作通栏广告,组织慈善义演。鸣谢参加“慈善一日捐”系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活动要求
1、领导重视。把“慈善一日捐”活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总书记“七一”讲话的具体行动认真抓。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和各乡镇(办)主要领导及驻区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建立相应机构,指定专人自始至终抓好整个活动。
2、机关带头。把“慈善一日捐”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要积极带头捐赠,在“慈善一日捐”活动中起示范作用,使活动迅速形成高潮。
3、完善手续。把“慈善一日捐”活动严格纳入法律政策范围之内。要认真执行《捐赠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凡捐赠的款物,接收部门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专用发票、票据,并在本单位内部张榜公布;所有捐赠款物,接收单位要有专人管理,不准贪污、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