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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协助新余市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协助农合行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目标任务,经区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制,由区直各单位、乡镇(办)一把手亲自负责本单位、本地方的清欠工作。
二、属财政供养人员拖欠贷款的,由各单位、乡镇(办)责成其本人制定还款计划,限期清欠。如拒不还款的,属区财政统发工资的,由区财政局、人劳局负责代扣其工资;属乡镇(办)统发工资的,由各乡镇(办)负责代扣其工资;属人劳局或各系统统发工资的,由人劳局或各系统代扣其工资。
三、凡财政供养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的,要按照“谁担保谁催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欠款人制定还款计划,限期清欠。如被担保人拒不履行还款职责的,对担保人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由财政代扣担保人工资。
四、各单位、乡镇(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人员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上报本地、本单位催欠清欠计划及措施,限定时间,督促清欠。各单位、乡镇(办)负责人要经常找借款人和担保人谈话,对本人拒不履行还款或督促还款职责的,实行停薪、停职、停岗处理。
五、对副科级以上干部拒不清欠或拒不履行担保催欠责任的,由区协助清欠督导小组提出名单,移交区纪检监察及组织部门处理。对一般干部及村委干部拒不清欠或拒不履行担保催欠责任的,由区纪检、人事部门或乡镇(办)处理。
六、对各乡镇(办)非财政供养人员欠款不还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三家及农合行联合开展一次清欠催欠集中整治活动,联合清欠,快办快结。
七、区协助清欠督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各单位清欠催欠情况的跟踪督促,对清欠催欠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通报,提交处理。各单位、乡镇(办)对本地本单位清欠催欠工作进展情况,也要定期公布通报,每半月一次。
八、严格落实属地原则,对非财政供养人员拒不清欠的,各乡镇(办)要落实领导、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时间、落实任务、落实措施,采取紧盯战术,抓紧组织清欠。同时,密切配合公、检、法三家及农合行,积极做好集中清欠工作。
九、农合行要举一反三,查摆原因,分清责任,汲取教训,按照“谁放贷谁催欠,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落实时间任务,落实奖惩措施,督促本系统职工切实履行清欠催欠责任。
十、要抓出典型,加强曝光,强化惩戒,奖优罚劣,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社会监督等措施,集中处理一批拒不清欠催欠的责任人员,每个乡镇(办)要负责抓出两个以上的典型案例,通过抓两头带中间,综合抓好清欠催欠工作,确保完成今年我区协助清欠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