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规范民爆物品购买审批程序通知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爆物品管理,严格规范各审批环节,确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现就全区民爆物品审批环节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依次为乡(镇)—区矿业中心—区安监局—派出所—治安大队—公安分局。
二、具体流程
1.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购买民爆物品必须由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同意购买品种、数量的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购买申请后,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作业单位的“三证一照”(开采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齐全,并在有效期内,实地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签署审核意见,再由乡(镇)长签署购买意见,并盖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章。
3.爆破作业单位购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后,须将申请购买表交区矿业中心,区矿业中心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府办字〔〕77号)文件精神,对爆破作业单位是否足额缴交了相关税费、是否按矿产资源配额生产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区矿业中心签署意见,并加盖区矿业中心公章。
4.爆破作业单位购买申请经区矿业中心盖章同意后,须将申请购买表交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负责审查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安全生产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属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区安监局局长签署购买民爆物品的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5.辖区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申请购买民爆物品作业单位应再进行审核。一是审核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二是该单位储存库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三是检查该单位库存量和领用登记、账物是否相符,日消耗单是否有爆破员、安全员、作业班长签字,是否有替其他单位购买嫌疑。在确认该单位无疑意以上问题后方可签许可意见,交派出所长审查后,再签署是否准予购买许可意见,并盖派出所行政章。
6.治安大队专管民警对申请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要认真细致地检查购买单位、乡镇及派出所签发意见是否真实,单位购买和日常用量是否相符,安全生产隐患是否整改到位,确认无疑后签署购买许可意见,交治安大队大队长进一步审核后签发许可意见,并加盖大队行政章。
7.实行分管副局长对局长负责制。对民爆物品审批实行由分管副局长对局长负责,对申请购买民爆物品的作业单位进行终极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署购买许可,并加盖分局民爆管理专用章。
三、有关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按审批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民爆物品申购单位提供的手续齐全、安全符合要求后,方可核准民爆物品购买。对民爆物品购买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那一级出现问题就问责追究那一级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