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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作人员请销假事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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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作人员请销假事宜通知

年关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着力破解经济运行难题,全面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办发电号通知精神,年底前除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和招商引资活动外,各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年底前原则上不得外出,需外出时,必须严格请销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请假手续。镇(办事处)及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上级会议和招商引资的外出活动,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单,经区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区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参加此类活动的由区分管领导批准;镇(办事处)其他科级干部参加此类活动的由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上人员请假批准后同时报区党政办备案。镇(办事处)、区直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此类活动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审批权限电话或口头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委托本单位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二、先请假后外出。镇(办事处)、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上级会议和招商引资的外出活动(离开新辖区,含节假日)2天以上的,必须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有关会议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复印件),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区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离开新辖区2天以上的由区分管领导批准;镇(办事处)其他科级干部离开新辖区2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上人员请假批准后同时报区党政办备案。镇(办事处)、区直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由离开新辖区2天以上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暂停安排集体外出。除上级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外,春节前原则上不组织、不参加集体外出活动。特殊情况需集体外出的,需正式行文向区党工委、管委会请示,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出行活动。对已经计划的集体外出活动,暂停实施,确需外出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四、有关工作要求

㈠各镇(办事处)、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公务活动,确保把主要精力用于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工作上,确保把工作重心放在奋力冲刺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上。

㈡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外出。

㈢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

㈣请假人外出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安排,确保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㈤请假人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并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确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假期的,须按审批权限报告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

㈥严格落实销假制度,请假人返回单位后要按请假审批权限销假,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向区党政办报备。

㈦区党政办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请假外出、逾期不归,或请假期间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