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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意见》、《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
1.建设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实行“四项制度”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凡项目资金在5万(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由项目单位负责在县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质量管理
工程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规范、规程执行,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乡镇水利站要严把质量关。
3.监督管理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4.工程验收
项目完工后,2万(含2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各乡(镇)负责验收;2万元以上的工程,由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5.运行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在地乡镇为工程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职责,保证项目正常安全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6.凡项目工程涉及征田、征地、征山的,由各乡(镇)负担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资金管理
1.资金筹集
(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扶贫及移民后续发展资金、以工代振资金、防洪保安资金等,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
(2)县、乡两级配套资金的筹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凡是列入县以上水利建设计划的项目投入需县、乡两级配套的,按照以下比例实行配套出资:
①县乡项目配套资金总额2万(不含2万)—50万(含50万)元的,乡(镇)配套30%;
②县乡项目配套资金总额50万-500万元的,乡(镇)配套25%。
③县乡项目配套资金总额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乡(镇)配套15%。
乡级配套资金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先将配套资金总额缴入乡(镇)财政所涉农资金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督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乡级配套资金视同项目资金管理,不得空配、假配、挪用、截留。
2.资金使用管理
为切实规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1)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2)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3)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付资金,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
(4)项目资金的报账程序
根据县水利局提出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涉农资金专户,施工单位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向财政所提出报账申请,报账时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水利部门技术人员、乡(镇)政府负责人签署的项目实施进度报账单,项目招投标资料、协议、工程预决算资料、验收合格资料等向财政所申请报账,财政所和乡(镇)水利站进行初审,然后报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账。
(5)大宗物资及设备的采购,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6)中型以上规模(500万元)项目工程生产的税收收入,县、乡两级各得50%。
3.资金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各乡(镇)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在当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县财政局、水利局应加强项目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中违反相关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