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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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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为科学考核评价各县(市、区)、市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的绩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厅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的原则

(一)导向性。紧扣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考核评价体系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导向作用。

(二)统一性。突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体现考核评价方法的统一性。

(三)本质性。抓住重点领域、重点目标、重点任务,突出反映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

(四)操作性。坚持简明扼要,客观准确,使评价指标具有通用性、可比性、可操作性。

二、考核评价的内容

按照考核评价的性质,将考核评价体系分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和单项考核评价指标两个体系。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针对县(市、区)、市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的考核;其中,对县(市、区)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指标包括发展成效、工业、投资、消费、出口、利用外资六个项目,对市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指标为旅游项目,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指标为工业项目。单项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财政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两个考核评价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三、考核评价的方法

(一)计分方法

本考核评价方法中的指标全部为动态性指标,采用指数法和功效系数法计分。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幅按指数计分,以增长40%为标准值,增长40%计70,低于40%分值递减,高于40%分值递增,最高不超过100。计算公式为:[县(市、区)值/40%]×70。

除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幅以外的指标按功效系数法计分,将参评的县(市、区)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60分;其他的县(市、区),用公式:[(本县(市、区)值-最小值)×40/(最大值-最小值)]+60计算各单项的分值。

(二)计分范围

1.县(市、区)计分范围:季度考核在本市范围内,按各县(市、区)排名高低进行计分;年度考核列入全省99个县(市、区),按排名高低进行计分。

2.市风景名胜区计分范围:在四大名山内进行对比,按排名高低计分。

3.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分范围:与全省98个工业园区进行对比排名计分。

4.财政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两个单项考核评价的计分范围:在各县(市、区)、市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范围内,按排名高低进行计分。

(三)资料来源

为规范考核评价工作,做实考核评价数据,考核评价所需数据统一由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审定和报送,具体考核指标(项目)的责任部门由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四、考核评价的程序

(一)每季后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照本实施办法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上报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每季后15日前,市直各有关部门将考评指标数据报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考评数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自评结果及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四)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计分方法计算分值,根据计算结果,按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序。

(五)每季后22日前,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审查、汇总、计分结果上报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六)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全市通报,即:实行季度通报,年终考核制度。

五、考核评价的要求

各县(市、区)、市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