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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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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通知

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保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和连续性,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政府工作合法、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府发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法制统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立项项目,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工作重点

高度重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人口资源环境,推进节能减排,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问题等方面的项目编制工作。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属性和形式要求,即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有相对稳定性和较强操作性且采用规范的体例和格式。

(二)已列入我市年立项计划但未完成或虽上报但未经市政府审定的项目,应重新申报。

(三)凡属部门职责范围管理事项,未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以部门名义制定文件,不必上报以市政府名义制定。

(四)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市人民政府年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表》;

2.文件初稿;

3.制定文件的政策法规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

四、申报时间

请将申报材料于年3月5日前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方可列入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对于未列入计划而临时动议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