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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政令畅通,切实加强机关干部作风管理,增强机关干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根据《区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我处机关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机关全体在职人员(含社区借调人员)。
二、考核原则
1、坚持以公正、公平、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2、坚持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年终评定的原则。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个人自评,部门主任,分管领导评定、民主测评、领导小组审定的原则。
三、考核分值
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自评分最高55分;分管领导评分最高15分;各部门主任评分最高10分;民主测评分最高10分;抽查、督查分最高10分。
设立考核加分项目,最高分为20分。
四、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上半年与下半年分别考核,并将上半年与下半年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出年度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
考核采取自评、部门主任评分、分管领导评分、民主测评、抽查、督查,最后由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考核对象等次。(1)机关干部根据岗位工作职责,以及完成上级工作任务情况对照《办事处
机关部门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参考表》的要求进行自评;(2)各部门主任对本部门成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3)分管领导对本部门成员其工作业绩进行评分;(4)处绩效办组织全体机关及社区(村)干部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5)处绩效办根据平时抽查、督查记录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分。最后,处绩效办将自评、部门主任评分、分管领导评分、民主测评、抽查督查评分进行综合评分,将综合考核对象综合评分情况提交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研究讨论,确定被考核对象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五、考核奖惩项目
(一)加分项目(总分20分)
1、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受国家、省、市、区委区政府表彰的,给责任部门负责人分别加8分、6份、4分、2分;给具体经办人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
2、机关干部因成绩突出,受省、市、区表彰的,分别给先进个人加分,其中省级3分、市级2分、区级1分。
3、表彰以批准单位的文件、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分一次,不予重复加分。
(二)扣分项目(分纪律性扣分、工作性扣分)
纪律性扣分:
1、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规定的,每违反一次扣2分。
2、上班时间及会议期间无故迟到早退,按次扣1分,旷工按次扣3分。
3、工作作风及工作态度较差,被群众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按次扣2分。
4、不按规定依法办事,经查属实,按次扣3分。
5、对安排处理应急突发事件,不按时参加的,每次扣3分。
6、对政令不畅通,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对相关人员按次扣5分。
7、旷工15天以上,按《公务员法》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年终绩效考核资格。
工作性扣分:
1、未完成社保任务的,每少一个扣1分。
2、未完成招商引资的部门每人扣1分。
3、所包村(居)委会出现一例越级上访,被上级通报的,挂点部门成员每人扣2分。
4、部门工作被全区通报批评或年终考核倒数第一名的,每人扣1分。
5、所包村(居)委会,在省、市、区计生部门检查时,出现影响全市、全区、办事处评先评优,并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挂点部门成员每人扣2分。
六、考核等次
通过对机关干部岗位职责,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综合评定结果,确定考核对象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等次,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等次界定按(优秀85-100分;称职75-84分;基本称职60-74分;不称职59分以下)。
七、以下情形的不参与年度绩效考核
被考核对象在年度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原则上不参加评先评优。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受到行政、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3、违反组织纪律、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重要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或因本人的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
5、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机关干部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我处推荐后备干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机关干部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原则上定为优秀等次,优秀等次控制在机关干部总数的20%以内。
(三)机关干部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甄别,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分基本称职、不称职两类。
基本称职:实行诫勉谈话,只发给单位发放阳光津补贴的70%。
不称职:按有关程序将考核对象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扣发其阳光津贴;同时,不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和评先评优。
(四)机关干部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九、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办事处机关干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