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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物流产业的发展水平,加快交通运输产业的发展步伐,实现赶超发展的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和引进物流企业奖励办法
1县财政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物流企业,扶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具有一定竞争力管理规范的物流企业;用于奖励引进物流企业的乡镇和部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为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县财政对纳税信用较好年纳税额较大的物流企业根据其实缴税额给予相应的奖励,标准如下:
(1)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①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65%予以奖励;
②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
③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在企业年度纳税后,于次年按照相应的比例一次性兑付。
(2)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①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
②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82.5%予以奖励;
③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85%予以奖励;
④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87.5%予以奖励。
⑤年纳税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90%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在企业月度纳税后,于次月按照相应的比例兑付,年终按全年实缴税额结算总帐。
3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的新扩建物流项目,或者是国内外物流龙头企业总部型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4新办物流企业第一年除收取办理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消防治安卫生检疫检验等县本级行政收费一律免交,第二年至第五年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县本级行政收费予以减半。
二服务物流企业具体措施
5规范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凡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等乱收费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6由县交通部门牵头,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大力整治物流市场秩序,取缔非法经营的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扰乱货运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
7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等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8物流企业新购并有出厂合格证的营运性货运车辆,在2个月以内办理证照的,运管农机部门应予以免检,并积极争取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支持。
9交通运管部门对凡属于引进车辆回挂车辆,车主以转出方车辆档案为依据,凭年度内已取得的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予以免检。对于货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检测均实行就地就近检测,可以采取异域地委托方式进行,凭被委托方的检测数据资料办理车辆相关手续。
10货运车辆所有人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可派员到车辆所在地查验或办理委托年检,凡车主能提供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的,均应认可。
11本办法实施后,此前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