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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验收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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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验收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项目区验收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

2、《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3、《关于印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二)参照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号);

3、《省建设用地指标》;

4、《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府号);

5、《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增补本)》;

6、其他相关规范。

第四条项目区验收分为设区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项目区的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在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设区市级验收应对每个项目区的所有工程进行验收;省级抽查是在设区市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区地块个数和面积,对每个项目区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验收时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整改到位;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专项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组织抽查。

第五条项目区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区内的地块位置必须与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文件相一致,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或等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面积不少于建新区占用耕地的面积;

(二)拆旧区补偿安置到位;

(三)拆旧区整理复垦后新增耕地落实了耕种主体,有水利等设施工程的,落实了管护单位;

(四)完成了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和审计;

(五)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无争议;

(六)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按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完成了土地征收工作;

(七)建新区内的供地、用地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利用等有关政策规定;

(八)项目区资料齐全,整理归档、管理规范,并有项目实施前后的影像资料。

第六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局需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在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复;

(三)项目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规划实施前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含地类)等,其中土地勘测定界图须由具有测量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出具;

(四)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五)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六)项目区拆旧地块土地权属调整文件等;

(七)项目区新建项目供地(含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八)预算下达和调整文件、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九)安置房由项目单位承担的,应提供安置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十)有资质单位的土壤质量检验报告,涉及矿山土地复垦的,土壤质量检测报告中,应包括对农作物种植有害物质的检测内容和相关结论;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项目区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

1、新增耕地位置和范围:复垦区地块位置与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2、新增耕地面积:实测复垦区新增耕地面积数,并核对是否大于或等于建新区所占耕地面积;

3、新增耕地质量:地块坡度、耕作层厚度、土壤质地、排灌设施等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项目区管护措施:是否落实了整理复垦后耕地的耕作主体及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了管护制度等;

5、工程招投标及监理情况;

6、主要工程任务完成及质量情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和规划确定的工程量基本一致,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7、农房及其他附着物拆迁和补偿情况;

8、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归还情况。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

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包括建新区(含安置点)的用地位置界线、面积,安置房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及其他用地的供地、用地和群众反映等情况。

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安置点是否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采取了防灾措施,安置房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安置后群众是否满意;

2、集体土地确需征收的,是否履行了土地征收手续,补偿安置是否到位;

3、建新区的用地是否依法依规供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是否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4、建新区的用地是否做到了节约集约利用,是否按照《省建设用地指标》的标准执行。

(三)土地权属落实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法,无争议。

(四)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及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档案管理情况

从项目区申报、规划设计、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到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条项目区验收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现场察看、访问群众、验收组质询、会议评议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九条验收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每个项目区实施情况写出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附专家意见及专家组名单,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依据、方法及步骤;

(二)拆旧区地块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及质量情况;

(三)建新区农民安置用地及城镇建设供地和用地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四)土地征收报批及征地完成情况;

(五)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六)制度落实、档案管理情况;

(七)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八)整改的情况及效果评价;

(九)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

(十)验收结论。

第十条项目区抽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设区市的专项报告情况,由省挂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抽查方案。抽查方案制定后,随机选择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作为抽查对象,其中土地整理复垦工程的抽查率不少于拆旧地块个数及面积的20%。

(二)抽查组应对被抽查地块进行面积测量,其测量机构由省挂钩领导小组指定。

(三)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查看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资料,重点审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查看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3、实地抽查拆旧区土地复垦情况,重点查看土地整理复垦工程质量等;

4、走访项目区部分群众,重点了解当地群众的满意程度。

第十一条抽查合格的,抽查组形成相关意见,由省挂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确认,下发确认文件,核定该项目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数,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抽查不合格的,由抽查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其中抽查不合格比例达到被抽查地块或面积的50%以上(含50%)的,必须全面整改;抽查不合格比例不到被抽查地块或面积的50%的,必须专项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局逐级申请核查,由省挂钩领导小组派员核查,核查原则上由抽查组原班人员组成,核查完成后,提出是否取消下一年度试点资格、是否扣减设区市下一年度与建新区同等规模和地类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数等相关意见,省挂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后报厅长办公会审议,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确认文件,核定该项目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数,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建新区实际使用土地如超出抽查确认完成的挂钩周转指标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到位,并按规定补办相关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补缴相关规费,相应抵扣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验收组和抽查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验收和抽查,对项目区验收和抽查的真实性负责,在验收和抽查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区验收和抽查合格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登记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和权属,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