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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是水利部于年9月启动的以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有关制度,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为主要内容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县已列为全国第一批500个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之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已先后来我县进行督查。为使我县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顺利地通过上级的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我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责任制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关。
1、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必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和林地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府字号)第四条:“在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内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认真抓好工业园、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审批工作。
2、房地产开发和其它土地开发项目,必须根据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号)中:“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规定,认真把握好房地产开发和其它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关,严禁以各种理由漏报水土保持方案违规上马。
3、凡在县境内修建公路、水利工程、探(采)矿、电力工程、采石取土和其它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排弃的生产建设项目,均必须按水土保持法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保局审批。
全县各职能部门要将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做为项目行政审批的条件。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自查。凡未编报水保方案的在建项目必须在11月15日前向水土保持局补报。逾期未报的,由水保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停产整顿。
二、加强督查,严格执法,严厉查处人为水土流失案件
1、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巡查制度。县水保局要根据我县开发建设项目的数量、分布、类别等情况制定巡查计划,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水土流失情况,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违规项目或项目建设过程中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
2、加大生产建设项目环境恢复治理力度。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必须先拦后弃,防止流入农田、沟渠、河流和水库。非作业面必须及时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3、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年检制度。对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的开发建设项目,由水土保持局于每年12月底之前对其进行年检,主要核查:①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②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是否更改;③项目建设区内非作业面是否植树种草恢复植被;④是否按方案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⑤是否依法交纳规费。对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到位的依法注销其《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4、强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对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保设施未经水保部门验收审批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主体工程验收和办理证照。
三、完善制度,严格考核,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政府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考核评价的通知》(市府办字号)的精神,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县绩效考核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将各项指标逐项分解到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对乡镇着重考核所辖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验收率是否分别达到90%、80%、70%以上,是否存在缺报水土保持方案而违规运行的项目,是否出现严重水土流失事件。对部门单位着重考核在涉及开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时是否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前置审批的条件,是否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每年度进行一次评比。对工作推诿、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出色的乡镇和职能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