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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乡镇安全管理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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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乡镇安全管理事项通知

根据年8月普查结果反映,全县共建有库容0.5万立方米以上的258座,其中库容5-10万立方米的36座,1-5万立方米的129座。在防汛抗旱、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大部分修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使用年限较长,存在大坝坝体渗漏、坝下放水涵管裂缝等问题,一些地理位置较高、库容较大的,一旦失事,将给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本县辖区内的按照“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村组集体所有的,由当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承担管理责任,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其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由单位负责人或所有者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负责做好安全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要按水利工程管理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汛前安全检查、汛期经常检查和暴雨期特别检查,落实防洪预案和抗洪抢险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确保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防汛责任主体

防汛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全县所有统一归口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每年汛期前,各乡镇对辖区内所有的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可操作性的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明确落实防汛行政、技术、管理(岗位)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防汛管理档案,报县水利局和县防指备案。

防汛行政责任人由驻村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担任,技术责任人由乡镇水管站人员担任,管理(岗位)责任人由业主或承包人担任;对库容达到3万方以上,或下游人口密集,或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要提高一个等级管理,由乡镇副职领导担任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行政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总责。

三、明确建设审批权限和程序

从年9月1日开始,凡是需兴建的,必须履行报建审批手续。对库容在5-10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的,由业主申报,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水利局审批,报县防指备案;对库容在1-5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的,由业主申报,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报请县水利局进行技术复核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防指和县水利局备案;对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业主申报,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防指和县水利局备案。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兴建的,一律视为非法。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限期自行拆除,愈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拆除所需费用全部由业主承担。

四、明确建设程序和管理

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产权关系。的投资人为业主,具有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及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兴建必须按照国家建设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聘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县水利局负责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完工后,业主要收集整理竣工验收准备资料,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库容5-10万立方米的,由县水利局组织验收;库容在1-5万立方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水利局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库容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乡镇水管站参与验收。

凡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蓄水运行。凡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蓄水,实行空库度汛。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应上报县水利局存档,报县防指备案。

五、加大排查整改力度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符合安全标准的履行完安全鉴定等相关手续后,可以投入使用;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或降低标准限制蓄水使用,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常运行;对基本失去蓄水功能又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要实行报废管理,将其拆除,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乡镇应在年8月份普查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所有(包括有5千方以上、10万方以下蓄水库容的小型水电站)进行再次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在年12月30日之前采取措施整改到位。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实行防汛责任主体追究制度,按照审批权限和建设程序履行报建审批、质量监督、验收签证等手续。对未落实相关责任的,如失事造成人员伤亡或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