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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国家水利部牵头、环保总局、安监总局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我市某县的一座被矿山尾砂淤塞的小型水库(事实上已成尾砂坝)存在安全隐患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当地县政府提出了落实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确保工程度汛安全、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的具体要求。
因尾砂等各种原因造成水库淤塞的情况在我县一定程度的存在,并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为做到心中有数、落实责任、防患未然,现要求各乡镇对小型水库淤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排查的重要性。水库全部淤塞或正在加剧淤塞,使水库已丧失或正在逐渐丧失原有功能,大坝担负的作用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但水库大坝与其它功能的大坝是有质的区别的,由此产生了非水利部门技术能力、职责范围所能控制和解决的安全隐患。因此,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小型水库淤塞情况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周密组织,全面排查。
二、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从现在开始,各乡镇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特别是要对采矿企业(钨、稀土、煤、荧石、采石及其它所有采矿企业)下游、大型工程周边(如公路、铁路建设等)易产生淤塞严重的小型水库要逐座排查,实事求是地填写淤塞原因,分别登记造册。县水利局、安监局、交通局、重点办、矿管局、果业局、农发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协助做好水库淤塞原因分析、界定工作。
各乡镇要在7月10日前完成水库淤塞排查工作,并将小型水库淤塞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二份报县水利局,对淤塞十分严重的水库要附文字说明一并报送。
三、落实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妥善进行处理。对排查出淤塞严重的小型水库进行分类处理:
1、水库功能已丧失的。凡被矿山尾砂等各种原因淤塞填满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示,阐明现状及危害,提出处置建议。该治理、该恢复水库功能并且可行的,应治理恢复并加固;该报废并移交的,应将工程移交相应企业或部门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管理,明确大坝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水利部门同时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试行)》作出水库报废处理。如下游仍有灌溉、供水功能要求的,应明确责任主体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2、水库功能已部分丧失的。凡水库部分库容被淤塞,水库功能仍能发挥的,也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示,并阐明任其发展的严重危害,并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
四、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或减少水库淤塞现象发生。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水库的日常管理,一旦发现淤塞苗头,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报告县政府或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