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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县有部分外出务工农民因失业返回家乡,短期内尚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为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市府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内容
(一)临时生活救助。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现行标准为1200元/年/人)100%—150%以内,且因病或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县民政局及时将其纳入临时生活救助范围。原则上每户一年内救助一次,每次救助金额600—2000元。
(二)大病医疗救助。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我县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以内,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生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重大疾病的,根据我县大病救助办法对其住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部分按30%-40%的比例给予大病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职业培训救助。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成员,凡符合就业年龄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在经一次培训后尚未就业的,仍可报名参加第二、第三次免费职业培训,以增强其择业和就业能力。
(四)教育救助。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年人均收入在我县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以内的,子女可凭《县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认定表》向所读高中学校及县高招办提出申请,子女考入大学可一次性享受5000元的政府资助金。在自愿原则下,为返乡农民工随迁子女补办学生平安保险,补办期限至新学年开学前。
(五)扶贫救助。将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成员列为“十一五”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一村一名中专生和中高级技工”培养的重要对象,招生年龄为15—25周岁,婚否不限。被选送参加“一村名中专生和中高级技工”培训补助标准每人2600元;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符合就业年龄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标准每人600元;增设“雨露计划”培训内容,把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培训条件的纳入自主创业技能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每人补助培训资金200元。
二、具体操作办法
(一)返乡农民工认定。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发[]7号)精神办理,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认定表》上签章。
(二)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认定。由县民政局统一认定,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800元以内,经过县、乡、村上户调查及三次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县民政局在《县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认定表》上签章。
(三)各乡镇凭《县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认定表》,临时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职业培训救助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教育救助由教育局组织实施,扶贫救助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
(四)落实救助资金。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扶贫办按现有渠道统筹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关注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的“生活难”等问题,从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的重要意义。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责,积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将县委、县政府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各乡(镇)、各单位执行本通知情况,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