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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证明书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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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证明书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有关规定,就《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二、《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失地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各一份);

2、申请认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征用土地情况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初审见,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土管人员通过入户丈量、核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五)县农业局审批发证。县农业局对乡镇上报的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批准,发给《失地农民证明书》,实行一人一证。并将失地农民证明书核发名单抄送给相关部门。

三、《失地农民证明书》的管理

1、《失地农民证明书》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并统一编号。

2、对《失地农民证明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3、《失地农民证明书》遗失的,应当在法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县农业局提出补发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补发的《失地农民证明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证明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县农业局申请更换新证书,更换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更换新证书的,原证明书应当收回。领取、补发、更换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