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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教奖学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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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教奖学工作实施办法

为表彰和奖励每学年为我县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校长、教职员工以及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小学生,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由县政府每年拨款壹拾万元,作为县教育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优秀校长、优秀教职员工和优秀学生。

第二条奖励对象类别、名额及标准。

(一)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每人奖励2000元。

(二)县教育局组织评选的“十大师德标兵”10名,“十大爱生模范”10名,“十大教学能手”10名,每人奖励1000元。

(三)“三好”学生10名(中学5名、小学5名),优秀学生干部10名(中学5名、小学5名),学习标兵10名(根据竞赛成绩确定),每人奖励500元。

(四)在中招考试中总分(裸分)进入全县前十名且在本县高中就读的学生,第1-5名每人奖励6000元,第6-10名每人奖励3000元。

第三条评选的办法。

(一)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十大师德标兵”、“十大教学能手”和“十大爱生模范”的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由县教育局另行制定。

(二)“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县直学校和九年制学校根据县教育局下达的名额,在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产生,并把先进事迹材料上报县教育局参评。

(三)在中招考试中总分(裸分)进入全县前十名的学生以市中招办下发的成绩统计表为准。

(四)同一类别同一类型评优(获奖)以最高等次计奖,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表彰和奖励。

教育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在县委、县政府召开的表彰奖励大会上,为受表彰的校长、教师和学生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其它。

(一)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并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宣传,同时在组织参观、学习和考察活动时予以优先安排。

(二)在全县广泛宣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和在中招考试中总分进入全县前十名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