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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管理,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发展环境,规范全县个人建房用地行为和土地交易秩序,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7·3”洪灾主城区灾后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发[2009]14号)、《关于治理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办理对象
1、全县“7·3”洪灾灾后重建安置点建房户(全倒户、部分倒房户、D级危房户)和开发联建户;
2、赣韶铁路(段)、赣韶高速公路(段)、西气东输二线和县工业园等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迁安置点建房户;
3、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其它未办理用地审批的个人建房户。
二、办理原则
1、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相应的城市、村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3、不得超标准审批用地,农村村民每户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荒山、荒坡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主城区不得超过90平方米;
4、建房宗地有纠纷的,纠纷调处双方无异议后方可办理;
5、年1月31前已建房屋。
三、集中办理时限
集中办理建房用地手续时间为年3月1日至年5月31日。
四、办理程序
(一)个人建房用地按以下程序审批:
1、资格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资格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
(2)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内或征地拆迁已统一安置的;
(3)农村村民转让、赠与、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或房屋改作其他用途后,再申请建房的。
2、资料审查:必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1)应先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
(2)属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应当提供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办的证明;
(3)属于7·3洪灾安置户的,应当提供乡镇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3、申请审批:建房人提交建房用地申请报告,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查验、复印件存档,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出具意见后报乡镇国土所。
4、经初审符合申请审批的建房,应当将申请建房人的基本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建房用地审批表;
5、申请建房人将填写的个人建房审批表报村(居)委会讨论并签署意见后交回乡镇国土所;
6、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应及时到建房地点,核定四至界址并在审批表中如实填写建房宗地相邻界址,绘制建房宗地图,由相邻界址人签署意见后填写勘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对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按批次上报县国土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由县国土局按程序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符合规划的经立案查处后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三)农村村民超标准用地已建房屋的,依法查处。符合规划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处理,并提交退还具结保证书,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一户多宅的,签订退还协议,方可办理新建房屋用地审批手续。
(四)属“7·3”洪灾开发联建的,由开发联建(联合体)持县政府批准开发联建的相关文件,按照《县“7·3”特大洪灾主城区灾后住房开发联建实施细则》(府办发[2009]29号)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出售部分按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7·3”洪灾全倒户改建住宅的,属在原址改建并未超原批准用地范围的,可按原审批的用地性质和用途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如原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经建房人申请可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六)对各乡镇规划区内农民(居民)建房审批,属本村成员的村民建房,可直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或根据建房人申请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属居民自建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圩镇规划区外的异地村民已建房的,经村民三分二以上代表同意按规定处理后,办理集体土地审批手续。
(七)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已建房的,依法查处。符合规划的,按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建筑后,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按基准地价的价格缴交罚没收入,收取交易相关税费,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违反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八)个人购买县城规划区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建成房屋用于出售的,按规定处理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