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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务接待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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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务接待工作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接待工作质量和水平,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公务接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接待范围

(一)县接待科负责的综合性公务接待

1、中共中央(含军委、纪委)、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现任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2、省(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军区(武警、消防)现任副厅级(副师实职)以上领导干部;

3、地(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军分区现任副厅级(副师实职)以上及市武警、消防现任正职领导干部;

4、以国家,省、市党委或政府、人大、政协名义派出的检查(视察、调研)组;

5、来我县进行公务活动的兄弟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干部;

6、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7、在我县担任过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来宾;

8、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对象。

(二)县四套班子办公室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

1、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含武警、消防)不属综合接待范围的公务来宾由对口单位(部门)接待;

2、来我县进行公务活动的兄弟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及纪委、人武部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公务来宾由对口单位(部门)接待;

3、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名义邀请来大余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由邀请领导所在单位(部门)接待;

4、以县委、县政府名义邀请来余的外商由县外经贸局负责接待;

5、上级组织来余参加宗教活动的来宾由县委统战部负责接待;

6、新闻媒体的公务来宾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接待;

7、不属于县接待科负责的副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由县老干局负责接待;

8、其他不属于综合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部门)负责。

二、规范接待程序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属综合性公务接待的通知后,应及时填写好综合性公务接待报告单(见附1)报送县委办。

2、接待单位(部门)根据接待范围填写好综合性公务接待通知单后,报县委办或县政府办审签(见附2,县委办负责签发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及县委部门的综合性公务接待通知单,县政府办负责签发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的综合性公务接待通知单)。县接待科凭通知单按规定做好有关接待工作。

3、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综合性公务接待任务,县接待科应及时安排,同时与对口办公室主任及相关接待单位取得联系,并做好有关工作。

三、规范接待中有关材料的审定

1、重要公务接待必须制订接待方案,印制接待指南。接待方案、接待指南要报县委办、县政府办把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

2、接待工作中涉及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汇报的材料,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起草,交政府办审核后,由县委办“归口把总”,再呈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印发。

四、坚持“四定五不准”接待原则

(一)四定。即定地点、定标准、定时间、定人数。

1、定地点:综合性公务接待用餐、住宿安排在定点接待单位。

2、定标准:提倡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餐饮要体现地方特色,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一律不上海鲜,不上进口酒和市外名酒,不上香烟;会场不摆放鲜花、香烟、水果;住宿不添置豪华设施,不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用膳标准:

(1)国家、省(部)级领导,接待标准按上级要求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指示执行;

(2)地(厅)级领导,每人每餐菜款标准为35—40元,早餐每人25元;

(3)县(处)级领导,每人每餐菜款标准为30—35元,早餐每人20元;

(4)科(局)级干部,每人每餐菜款标准为25—30元,早餐每人15元;

(5)外商、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按其享受的相应标准或按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执行;

(6)工作餐早餐标准为10元/人,中晚餐各15元/人。

住宿标准:

地(厅)级以上领导(含副厅级)住套间(单间);县(处)级以下领导住标准间;外商、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贵宾的住宿标准按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执行。客人的住宿费均按有关规定收取。

3、定时间:自助餐用餐时间一般不超过35分钟,工作餐用餐时间控制在50分钟以内。

4、定人数:原则上对口陪餐,不得一客多陪,当地参加人数最多不超过6人。

(二)五不准。即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受组织指派接待外宾或港澳台客人除外),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同城吃请,不准在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公款消费,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纪念品。

五、严肃公务接待纪律

1、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厉行节约和公务接待的各项规定,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积极组织协调,确保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2、严禁以各种联谊名义用公款互相请客送礼。凡违反规定的,均由个人支付所有费用,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3、县接待科、县委办、政府办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接待工作,不得突破和放松标准,县财政局在审核时应严格把关。

4、承担公务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公务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切实做好公务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重要公务接待的路线、住地、活动日程等情况。

5、切实强化公务接待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