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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和谐大,切实保障全县广大被征地农户和被拆迁户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运转环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在保持“各村原有征地补偿标准不变、支付给被征地农户补偿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调整我县土地安置补偿费和拆迁管理费村集体提留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安置补偿费的范围: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等。
1、土地安置补偿款村集体提留比例为:原有提留比例不足10%的,维持原有比例不变;提留比例高于10%的,按10%提留,超出10%的部分作为村集体老人养老金转入村养老金专户;暂未发生征地行为的村,今后征用土地土地安置补偿费村集体按不高于10%比例提留。
2、县国土局按征地款的4%由财政拨付征地管理费。
3、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征地款的3%由财政拨付协征费。
4、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拆迁,由财政按拆迁款的2%拨付拆迁管理费。
5、在上级未出台土地安置补偿费和拆迁管理费提留的有关政策之前,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地款的拨付程序:县财政局将经审核同意的征地款拨付至县国土资源局账户,由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款资金打入村委会账户,封闭运行。
四、村养老金专户资金的管理:各村要尽快设立村养老金专户,专户资金不得提现,实行社会化发放,只能用于村民社会保障方面支出,支付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养老金专户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阳光”操作,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全程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私分、克扣、挪用或以其他名义截留专户资金。各乡镇和县财政局要加强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户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