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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有效信贷投入,实现金融与县域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今年继续对全县银行业新增贷款进行考评奖励。现制定考评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内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对县辖经济发展的信贷(含贷款、贴现、承兑、保理、信用证贷款及外汇融资业务等)投入增长情况(含信贷资产转让额、表外贷款业务等)。
二、奖励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州银行、银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信贷支持县辖经济的外埠金融机构。
三、奖励标准
1、年末各行社(含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0%(含)至25%之间的按新增贷款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的0.5‰奖励,超过25%(含)的按新增贷款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的1‰奖励;当年新设银行机构贷存比达到65%(含)以上的按月平均新增贷款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的0.5‰奖励,贷存比达到100%(含)以上的按月平均新增贷款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的1‰奖励;外埠金融机构按实际月平均贷款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的1‰奖励。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外埠金融机构)对县重点工程、县重大项目进行了信贷支持的,则按实际发放的月平均贷款额的1‰进行奖励(中长期贷款分年计评计奖)。
3、票据(指贴现、承兑)业务按月平均余额的0.5‰奖励。
4、金融机构年培育辅导3家以上(含3家)有贷款需求的成长型、潜力型企业达到贷款资质条件,并发放贷款支持的,按其贷款的1‰奖励。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出现重复现象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四、奖金分配
1、各考核对象按新增贷款类别的奖励比例计算奖金总额扣除30%后计奖。
2、县金融联席会办公室(原十大体系办)、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分别按奖励总额的10%进行奖励。
3、奖励总额的4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60%奖给该单位班子成员及其他经办人员。
五、组织实施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组成,由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评。
六、考评程序
1、各参评单位根据本办法于次年元月15日前向县人民银行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信贷报表及金融支持的详细清单,由县人民银行汇总后报考评领导小组。
2、由县考评领导小组对各参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奖励金额。考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发放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