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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乡镇申报创建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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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乡镇申报创建工作通知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和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我省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环然字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年国家、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财建号文件精神,国家将对通过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家、省级生态乡镇(村)的申报工作,为我县创建省级生态县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落实。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我省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照创建省级生态县标准,各乡(镇)均应申报省级生态乡镇,同时每个乡(镇)还应申报1—2个省级生态村,条件较好的可多申报。已获得省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命名的单位,应积极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结合统筹城乡发展工作,按照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的内容要求,切实抓好农村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清洁能源建设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等农村生态环保工作建设。

四、实行扶持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生态乡镇(村)命名的单位,将在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同等次的加分奖励,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将给予适当扶持奖励。

五、严格申报程序。各乡(镇)初次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版)报到县环保局,经县环保局审核后再将修改完善的材料一式四份报市环保局汇总,统一向省环保厅报送。申报截止时间为年5月28日,市环保局初步验收时间为7月中旬,逾期不予受理。《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国家级、省级生态村申报表》、《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及指标解释》、《国家级、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及指标解释》等有关资料可在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