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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年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民字〔〕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自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等社会救助对象的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00元,补差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200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30元,补差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85元。
3、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920元提高到2400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1560元。
4、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城市对象由每人每月225元提高到245元,农村对象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205元。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工作
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等对象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达到要求。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救助政策规定的申办、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坚持“上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原则,按照家庭生活收入状况和困难情况确定补助水平,不搞普调,实行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做到符合条件的“应救尽救”、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实现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下达的社会救助县配套资金任务要求,认真做好我县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资金的列支和筹集工作,确保足额到位。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社会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对象救助资金要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城市对象的救助资金要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确保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