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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州市人民政府市府发号文件,以及宁府办字号《关于全面推开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上市食用牛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规范镇集市规划区(以下简称控制区)上市食用牛定点屠宰的管理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偷漏税费等违法行为,确保上市食用牛肉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我镇全面实施定点屠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镇控制区,即长胜镇全镇范围内,上市销售的牛肉产品(含牛胴体、肉、脂、骨、脏器、皮、头、蹄、血液)必须到指定的镇生猪上市食用牛定点屠宰场(设长胜镇陶瓷厂内)统一宰杀。禁止私屠滥宰食用牛上市销售。
二、进入镇上市食用牛定点屠宰场统一宰杀的食用牛实行代宰和批发相结合,即控制区农户自养的食用牛由屠场统一代宰,其它区域入场宰杀的食用牛由屠场统一收购、宰杀批发。
三、凡进入镇控制区定点屠宰上市的食用牛,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应委托镇生猪、上市食用牛、定点、屠宰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联办)在食用牛定点屠宰场统一代征。屠场加工服务费以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四、凡进入定点屠宰场宰杀的食用牛,必须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必须由农牧部门的检疫人员在定点屠宰场内集中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并与镇联办共同在牛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出的病牛、死牛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经定点屠宰场统一宰杀的食用牛,分散到镇控制区各指定的销售点销售。长胜村行政区划内设一个牛肉销售点(即镇农贸市场),赖坊村行政区设一个牛肉销售点(即赖坊分场)。
六、经营食用牛,必须持有“六证”(屠商合格证、动物检疫证、健康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猪肉上市证)方可上市经营,必须亮证挂牌,遵守职业道德,守法经营。
七、控制区内的饭店、餐饮业、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和熟肉制品加工店(摊),不得购买和加工销售未经定点屠宰的食用牛产品。
八、镇联办要加强对食用牛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定点屠宰管理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将由县商业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