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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河道畅通,行洪安全和有序采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我区采砂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采挖砂石。
二、禁采区范围。
澧水干流:电站大坝上下游各1公里,电站大坝上下游各1公里,且住岗至污水处理厂。
澧水支流:大坝上下游各1公里范围。
所有可采区河道内桥梁上下游各100米为禁采区。
三、禁采期是指从每年的6月1日开始至7月31日为止的时期。
四、根据“统一发证、统一收费、依法使用、相互监督”的原则,从事河道采砂作业必须经交通(海事)、国土资源、水利部门共同审核,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件,按照“岸上分筛,不留尾堆”的模式进行作业。
如果没有取得合法采砂许可证件,工商、税务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对于违法采砂的,由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海事)、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五、本通告由区水利、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