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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辖区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监测,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现将今年全区环境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及范围
1、污染源监测
凡涉及排污收费、环保监管对象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2、生态环境监测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二、监测频次及时间
1、一般污染源每年度监测两次。
2、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每年度监测四次。
3、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每年度监测四次。
4、具体监测时间另行通知。
三、监测收费
监测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服字[号)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监测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为监测调查、采样提供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对拒绝现场检查、现场采样,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