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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办理及印章管理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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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办理及印章管理事项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机关发文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号)、《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汉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汉政发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发文办理及印章管理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办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具有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依照以下八个环节办理:

(一)拟稿。凡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文的(以下简称县政府公文),由主办单位起草,主办人员为主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法制股长,主办单位将文件初稿送县政府办机要室(以下简称机要室)初审时,一并报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详见汉政办函号),并附上起草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以及领导批示等。

(二)初审。机要室对主办单位报送的文件初稿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上级是否有相关精神;

2.县委、县政府是否有相关要求;

3.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是否有明确意见;

4.外地是否有相关做法和经验;

5.实际工作中是否有迫切需要;

6.与转变政府职能是否相矛盾;

7.语言文字或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以上初审条件,确定是否进入办文程序。

(三)会签。确定进入办文程序后,文件初稿内容涉及几个单位的,由机要室签署会签意见后,主办单位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文稿必须由会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凡需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机要室不予受理。

(四)合法性审查。文件初审、会签后提交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3.是否适当;

4.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是否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集体研究等;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县法制办的意见修改、完善。

(五)核稿及送签程序。根据部门会商、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意见,机要室认真审核把关作进一步修改,经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审签。县政府公文由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或机要室工作人员和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未经机要室统一审核的文稿,不得超越办文程序先送领导签发。对不按程序呈送的文稿有关领导应不予签发。代拟文稿在审签过程中,机要室和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要关注前后审签意见,对前后审签意见不一致的,在协调一致之前领导应不予签发。

(六)签发。县政府公文由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按照《汉寿县政府工作规则》规定职责权限审核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和全局性、综合性及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签发。领导审签文件应签署明确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办文过程中,必须给领导留足决策和签批时间。因故不能及时审签,而文件时间要求比较急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可进入后一审签程序,事后再补签。除内容较单一的请示性公文或会议通知外,所有文件的审核、签批过程原则上实行封闭运行。

(七)编号、登记与印制。县政府公文坚持“谁主办、谁校对”的原则,由主办人员负责校对,并实行签字制度。机要室在终校清样上复核后,进行统一登记,编好发文字号,然后交县法制办编制登记号。县政府公文用印时机要室要认真对印制及装订质量进行审查。县政府公文一律在县政府办文印中心印制。

(八)公布。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的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文件,要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和《汉寿县人民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

二、关于会议纪要的办理。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值班室拟稿,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办单位拟稿,如纪要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要提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机要室在提交县法制办审查后,再进入县政府领导审签程序。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仍由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

三、关于责任状的办理。责任状参照规范性文件办理,必须是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才能办理责任状,机要室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质量,对不按程序呈送的责任状县政府领导应不予签发。责任状由副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审签、县长签发。

四、关于请示性公文的办理。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送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以下简称请示)应考虑全县的整体部署和县政府形象,必须是涉及全县大局或涉及到几个乡镇(区)的大项目、大工程,村级项目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请示要严格控制上报数量,确保在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出现“小工程”、“小项目”、“小经费”请示满天飞的情况。的确需要办理的请示由主办单位拟出初稿,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送机要室严格审核把关,再报相关领导签发。如文件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要提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再进入领导审签程序。严禁借用请示套取国家经费挪用,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继续实行规范性文件拟制计划申报制度。县直各单位凡要求以县政府名义下发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积极作好准备,在每年3月底前向县法制办上报当年拟制计划。凡上级检查验收、“达标”、“政策性贷款”等活动必须出具的文件,相关单位要拟制计划一并上报。坚决杜绝为“达标”、“迎检”补制公文以及破坏公文办理程序做假公文。确保县政府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县法制办收到拟制计划后,要认真审核、确定计划,并予以及时公布。公文列入拟制计划后,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办理工作,机要室和县法制办要加强督促。

六、严格印章使用管理。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机要室专人管理,印章的保管、传递与机密文件同等对待,确保安全无误。正式文件的用印按发文程序审批。临时事项用印执行以下规定:

(一)使用县政府印章,须经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签署意见;

(二)使用县长专用章,须经县长签署意见;

(三)县政府签定的合同、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等须使用县政府印章的,必须经县长同意;

(四)使用县政府办印章,须经县政府办主任或县政府办主任委托分管机要的副主任签署意见;

(五)严禁在下级越级上报的公文上盖“过路章”;

(六)严禁在空白凭证和空白介绍信上盖章;

(七)公章一般在机要室使用,特殊情况外出使用必须由机要室人员管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要根据《通知》精神,完善本单位公文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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