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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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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通知

最近,我市部分地方相继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预(销)售商品房,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住建部等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任何费用。所有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所有商品房项目必须以申办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销售方案》中的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销售期间调整销售价格的,应重新向原备案机构申报;未经申报备案不得擅自调整销售价格;经报备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即时重新公布调整后的房价。

(二)所有商品房项目不得以排号、摇号、入会和发放VIP卡等集中购房人的方式进行预(销)售;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房源紧张的虚假氛围;不得以开盘仪式、售楼部开张、参观展示中心等形式进行集中购房人的活动。

(三)禁止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商品房虚假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规定的空间,以赠送房间、面积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

(四)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也不得以企业自留房名义大量囤积房源。

(五)严禁商品房预(销)售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商品房销售行为必须与报备的《预售方案》一致,实际销售情况必须与售楼部、网上公示情况一致。

(六)在商品房预(销)售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由项目负责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严格执行《预售方案》和信息公示制度等方面的书面承诺。

(七)所有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州网上房地产网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严格执行网上签约认购制度。在签订认购协议之前,不得先行收取订金及其它费用;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先行收取订金之外的购房款。

(八)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认购后,非直系亲属间不得更改购房人名字。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炒卖房号。对炒卖房号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经纪机构不得销售预购商品房和炒卖期房;不得在过程中赚取差价,或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年7月2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市房字号)要求,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立统一、固定的信息公示区域,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和相关要求公示预售商品房的成本、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套住房的价格、面积等信息。

三、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各县(市、区)要在年1月底前,制定本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一)各县(市、区)应在近期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物价、工商等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巡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前要提前介入管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防患于未然。

(二)各县(市、区)要在近期对所有在建的商品房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数量并向社会公开,及时消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及预(销)售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对具备预(销)售条件尚未开盘的商品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并通过公开房地产网络信息、畅通举报投诉电话等措施,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记入其信用档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对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半年后方可视情恢复其预(销)售许可,3年内该企业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本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和金融信贷活动。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资质。

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因监管不力,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引起群体上访事件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