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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依法、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效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一)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后再销售的;
(二)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
(四)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七)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八)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
(九)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十)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给予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三、给予举报奖励等级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
四、给予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工商部门查获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货值大小,由县工商局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5千元以下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
(二)对于货值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三)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金额的5%、3%、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四)对于大要案件,工商部门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来信来访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2885230;举报受理机关:县工商局。
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以上规定,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