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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府厅发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违法防范机制,强化防范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镇、村、组三级执法监察网络,落实村级土地执法协管员,实行土地动态报告制度。要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及时将土地违法行为遏制在初始阶段。完善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纠正、处理办法,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二)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实行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日常监管,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所有建设用地报批必须依法依规,符合国家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并在国土资源网站上进行公示。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特别是要对大宗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县里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经批准的每宗用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林业、金融、工商和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征占林地未获得林业部门《使用林地审检同意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三)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明土地法纪。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非法出让土地,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国家干部违法征占、买卖土地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管辖和办理程序,创新办案方式,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要积极协作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作,积极参与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切实建立办案联合协作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
(一)建立健全以乡(镇)政府为主导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继续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评价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与村、组建立耕地保有量台帐,下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确定保护面积和质量。
(二)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有量“红、绿、蓝”三色台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明显高于保有量底线的,实行“绿色”管理,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发放“耕地保护”绿色牌,允许报批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对接近保有量底线的,实行“蓝色”管理,发放“耕地保护”蓝色牌,控制报批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对达到保有量底线的,实行“红色”管理,发放“耕地保护”红色牌,原则上不批准重大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
(三)继续大力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按照“先做加法、后做减法,先造地、后用地”的思路,在不填河、不填湖、不占林地、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继续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对项目进度快、完成任务好的乡镇,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对通过验收的耕地,允许按等级折算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强化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外,其它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调整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禁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名义随意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号)精神,切实落实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工作,县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护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乡镇提出警示,督促整改,逐步形成乡镇政府重视,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执法监管和耕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在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的大政方针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行政领导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乡镇要把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列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不仅要对审批用地负责,还要对实际用地负责。县政府将定期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工作进行检查,对有关部门把关不严、违法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严重后果及对乡镇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耕地面积特别是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除要追究部门和乡镇乡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镇规划站、国土资源所等相关站(所)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监管责任。同时对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考评为不达标。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列入县、乡、村等各级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各乡镇、各部门每季度要安排时间切实抓好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土资源政策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各乡镇要专门长期设立一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黑板报或宣传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普及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乡村干部、城乡居民、企业法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