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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安全管理,理顺管理职能职责,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管理机构,专项专人管理
根据《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发号)文件要求,“职能移交后,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相应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大队拟呈报增设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中队(简称低管中队)。低管中队设县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
与车管所合署办公,实行专项管理。主要职责是:掌握全县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督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此类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求,研究指导全县低管工作;监督执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注册登记、年检检测及驾驶办证考试等业务方面的法律、政策;宣传交通法规,教育驾驶人遵章守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公安交警大队各中队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片区内的低管工作,各乡镇(区)、村也要明确乡、村负责人专抓或兼抓这项工作。
二、严格依法依规,实行规范服务
农用车移交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后,将按照国家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范办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定期报废和转移过户等业务,按规定申领考取驾驶证和使用驾驶证,所有业务归口县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杜绝一切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
(一)车辆注册登记,应有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本人身份证缴纳车购税,办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且所有凭证合法、规范,与事实相符(低速载货汽车的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米,高度不超过2.5米,总质量不超过4.5千克)。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时间为登记日期的前90日以内,不得超期年检。年检时须车况良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有效,检测合格才能发放
检验合格标志。
(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废,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除报废。
(四)买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必须办理交易手续,或经公证机关公证,30日内到县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
(五)申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证,年龄应满18周岁,身体条件合格,经驾校正规培训,由公安交警部门考试合格后才能领取(原农机部门核发的J、L证的换领工作按省农机局、省交警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问题的通知》(公交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健全防控机制,落实包保责任,确保交通安全。
针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分布面散,多在山区农村道路运行等特点,根据《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县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定位高于摩托车低于货运汽车和客运车辆管理,从安全防控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上把它定位在客运车辆的同等位置进行严管,并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建立以乡镇(区)、村为主体,各交警中队为片区管理的安全防控网络,责任包保到路段、到车辆、到驾驶人,并纳入政府综治考核内容。
(二)县交通安全委员会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乡镇(区)应建立一名副职为组长,有村级组织负责人参加的管理小组。县、乡、村分级建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台帐,乡镇(区)建立区域内的管理台帐,各村应有车辆、驾驶人登记簿,片区公安交警中队建立辖区内的管理分台帐,交警大队低管中队建立总帐。
(三)农村行政村的车辆、驾驶人、路段包保到村(组)干部,并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车辆、驾驶人动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宣传教育落实到位。
(四)建立汇报报告制度。各村明确一名信息员(可以由村干部兼任),并报片区交警中队备案,农村民俗活动(婚、丧、寿、庆)集中出行用车,信息员应及时报告乡、村及交警中队负责人,并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非法载人行为。交警中队对乡、村重大集体活动应进行重点防范,派出警力到现场维护交通秩序。
(五)加强巡逻执勤,查处违法行为。平时,交警大队及所属农村交警中队应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农村道路的巡查,严厉查处非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和报废车辆,以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