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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和服务价格审验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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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和服务价格审验事项通知

根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以及《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年度全县各执收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验范围。凡在年度发生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服务价格的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及中央、省、市驻汉单位均属本次年度审验范围。

二、年审内容:对各单位年度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验,重点审验以下内容:

1、收费是否取得《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

2、收费是否按《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批准,有无批准收费的合法手续;

3、有无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肢解收费项目,自立收费项目,搭车收费行为;

4、中央、省、市、县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到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办理注销和变更手续或者注销后有无继续执行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

5、收费是否按《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有无转借、涂改、混用的收费票据;

6、原收费许可证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和换证,有无持无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三、审验方法。本次年审由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和县财政局联合组成年度审验办公室具体实施。主要采取收费单位自查,送审和年度审验办公室上门专项审验。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检审人员有权依法进行处理。责令收费单位停止其非法收费行为,给予经济处罚。

四、根据《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实施价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汉政办发号)文件规定,各价费执行单位须将本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持政府网站的相关手续及原收费许可证副本到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办理年审手续。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号《关于印发<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的价格调节基金。事业性收费的价调基金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代征,县价调办参与。

六、检审时间:自年3月10日至5月31日,具体安排见附表。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做好准备,认真填写自查表,按时送审或接受上门检审。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视为自动终止收费,其收费许可证自动失效,财政、税务部门将停供收费票据。终止收费后继续收费的,将按乱收费查处。同时通知相关收费对象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