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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镇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全县城镇各类公私出租房屋,包括所有出租的生活居住、办公生产、商业经营、餐饮食宿、仓储保管、娱乐休闲等房屋(门面)、摊点或场所。
二、县房产局负责对全县城镇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对县内城镇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建制镇、社区、居委会要派专人协助开展该项工作。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房屋租赁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县房产、县公安、县工商、县税务、建制镇、社区、居委会等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原已出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县房产局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到县房产局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然后到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五、房屋出租方应按省物价局核准的《省服务价格登记许可证》规定的标准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如找不到出租当事人或出租当事人拒不露面,造成登记备案无法进行的,将依法终止其租赁行为。
六、对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许可证》,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以及未征得出租当事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