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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良好形象,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人民满意公仆”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对象
全县机关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职正式工作人员。
二、名额
每年度评选5—10名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县“人民满意公仆”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立“人民满意公仆”评选委员会,熊跃政同志兼任主任委员,李景明同志兼任副主任委员,评选委员会委员由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监察、政法、编制等部门有关人员和其他社会各界相关人员组成。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宣传发动(4月9日—25日)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舆论宣传、网络媒体、会议等形式评选信息,各单位广泛宣传动员,鼓励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扩大社会知晓面。
(二)申报推荐(4月26日—5月10日)
1、单位推荐。各单位酝酿推荐1名候选人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单位规模大,人数多的可推荐2—3名)。
2、个人申报。申报者书面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后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网络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网络推荐情况确定。
各申报对象须按要求填写申报推荐表和800字以内的主要事迹材料。
(三)评选(5月11日—10月31日)
第一次评选(5月11日--10月10日)。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推荐情况,进行第一次评选确定30名侯选人,并向社会公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侯选人所在单位通过网络媒体和各种形式的宣传,对典型深入挖掘,吸引公众关注,使活动家喻户晓,典型深入人心。
第二次评选(10月11日--10月31日)。通过对典型的挖掘,评选委员会进行第二次评选确定15名侯选人,并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对15名侯选人进行考察考核。
第三次评选(11月1日--11月10日)。根据考察考核情况,通过评委评分,结合网络推荐、测评等形式,拟定5—10名初步人选。
(四)张榜公示,确定人选(11月11日—25日)。拟定的初步人选向社会张榜公示,公示合格者,授予“人民满意公仆”荣誉称号。
五、表彰
(一)被评为“人民满意公仆”者,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
1、全县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
2、择优推荐参与省、市“人民满意公仆”评选;符合条件者呈报市政府记二等功,其他人员县政府记三等功。
3、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典型发言、媒体宣传、事迹报告会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予以宣传推介。
4、提拔任用干部时给予优先考虑,非领导班子人员纳入后备干部管理,作为重点对象培养。
(二)评选“人民满意公仆评选活动单位组织奖”2个,颁发奖牌;设置“人民满意公仆提名奖”,对被确定为15名侯选人范围,但未被评选为“人民满意公仆”者,颁发“人民满意公仆提名奖”证书,县政府给予嘉奖。
五、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人民满意公仆”活动,将评选活动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相结合;与规范单位内部管理,促进工作作风转变相结合;与强化社会服务,推进事业发展相结合。精心组织,妥善安排,认真做好宣传推荐工作。
(二)评选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舆论网络媒体作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人事人才网开辟专栏,全程评选活动有关情况,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并邀请宣传媒体全方位跟踪了解。
(三)评选推荐要注重向基层倾斜,注意推荐对象层次结构,注意多角度、多方位总结推荐对象事迹,做到干部职工信服,人民群众公认,社会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