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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县农业丰收和社会稳定,根据办号、政发号文件及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号)精神,现将年全县水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平湖区水费按原两税计税面积每亩每年20元征收。坡头、岩汪湖两大排区有关乡镇按原农业税计税面积每年每亩15元、原特产税计税面积每年每亩7.5元上缴排涝水费;县城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排涝水费,按县国土资源部门颁证面积的1.5倍,每亩收费30元;蒋家嘴水闸排区各乡镇(区)按原农业税计税面积每亩每年17元征收,按原农业税计税面积每亩每年上缴排水费1.7元。
二、征收管理。
全县水费由乡镇(区)财政所使用全省水费专用票据统一收取。坡头、岩汪湖两大排区排涝水费、蒋家嘴水闸排水费由乡镇(区)财政所上交县财政局,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县城区各单位排涝水费由县水费办直接征收。坡头、岩汪湖两大排区协排机埠电费按月凭电力部门的电费销售发票与县水费办办理结算手续,按两排区管委会决议扣除抗旱费,协排电费、机手工资及维修费抵减当月上缴任务。
三、征收时间。坡头、岩汪湖两大排区排涝水费从3月份开始按月征收,10月底结帐;蒋家嘴水闸排水费分别在5月底和10月底分两次各按50%结帐。
四、其他事项仍按《汉寿县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汉办通字号)执行。
附件:1、大电排年排涝费任务表;
2、年闸排水费任务表;
3、县城区单位年排涝水费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