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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建设工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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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建设工作通告

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政国土字第400号文件批准县国土资源局征收集体土地0.6094公顷,用于县管道天然气输配工程城市门站加气站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县管道天然气输配工程城市门站加气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镇S205西侧,东抵S205公路,南抵水田,西抵水田,北抵待征道路,具体界址以审批红线为准。

三、征收土地权属及面积:共需征收镇麻园坝村、回回村集体土地0.6094公顷。其中麻园坝村0.0790公顷均为水田,回回村0.5304公顷(水田0.4989公顷、水塘0.031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水田36.45万元/公顷、水域27.54万元/公顷。

(二)青苗或成鱼、鱼苗补偿费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含房屋、树木等)的补偿按常政发〔〕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土地补偿费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剩余农业人口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包土地的办法给予安置,土地调整由镇麻园坝村委会、回回村委会负责。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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