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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推进我县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都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因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或者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人防办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已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凡拒绝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湘价费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由县人防办委托县政务中心建设局服务台代收,其收费票据加盖县人防办财务专章。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性收费,必须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作和人防工程建设。县财政、物价、审计、人防部门应当加强人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